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處新聞稿發稿單位:花卉試驗中心
發稿日期:111年8月2日
發稿時間: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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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公園非開放水域活動區 違規即開罰 北市大湖公園內湖域為生態維護區,近年在地方與公部門齊心推動生態復育下,已見成效,對於部分人士希冀開放舉辦水域活動,公園處表示,大湖公園非屬本市公告開放水上活動之自然水域,不得進行水域活動,若民眾違反規定,將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逕行開罰。
公園處表示,大湖公園為臺北市內湖區公園生態化示範公園,湖域為生態維護區,設有12座生態浮島,是鷺科鳥類如小白鷺、夜鷺及紅冠水雞等生物棲息地,冬季更是候鳥過境暫憩覓食據點之一,水下還有淡水湖泊魚類如台灣特有種台灣石鮒及其他螺蝦貝類等水生動物與水生植物,共同構建大湖水域生態系。為保留生態維護區內棲地完整性及自然演替的豐富性,大湖公園湖域以「低度干擾」為原則,僅供科學研究、生態維護及生態觀測,並避免人為水域活動造成生態破壞及生物驚擾。
公園處進一步說明,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汙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如違規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另依內政部111年7月14日內授營工程字第1110812707號函說明3函示:開放水域個案應符合交通部訂頒「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排除現地燈光電氣與水生動植物、水質、底泥等障礙危險因素,大湖公園水域負有防災、防洪及保育功能,水域活動尚有安全疑慮,請民眾勿違規從事水上活動。
公園處花卉中心宋馥華主任表示,有關台灣開放水域聯盟申請借用大湖公園場地試辦划船推廣事宜,因違反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未予核准,惟該聯盟無視審核結果於7/31日下午15時進行大湖公園划船陳抗活動,已屬違法。公園處基於權責採取適當制止措施,先行柔性勸導,若勸導不從者,後續將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執行裁處。
當地大湖里郭坤祥里長及秀湖里謝明毅里長則表示,不支持大湖公園開放划船,因大湖水域不大,希望以生態保育為主,有關未合法申請的水域活動,希望公園處能依公權力裁處。
公園處呼籲,市區公園內非水域活動優選區域,期待民眾遵守相關規範,勿對市區湖域過多干擾,為環境生態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