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稿日期:112年11月22日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電話:1999轉8352
北市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並有效管理供展演用所搭建之臨時性建築物,各機關、學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團體及法人辦理展演、集會遊行或相關活動欲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建管處虞積學處長表示,辦理展演活動若需搭建舞台或攤棚等臨時性建築物,應先取得路權或土地使用權利證明,並依法備妥相關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准後始得搭建。其中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之舞台或高度高於6公尺之臨時性建築物,應委託建築師於展演活動20日前申請,並經竣工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未達上述規模但面積超過30平方公尺之舞台或高度高於4公尺且無壁體之臨時性建築物,應於施工3日前申請並取得竣工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未達上述兩種規模者,無須辦理竣工勘驗,但仍須於展演活動前申請核准後方得搭建及使用。
虞積學處長進一步表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時自行拆除完畢,欲申請展延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期限內,依法向建管處申請延長拆除期限。違反規定擅自搭建者,將以違章建築論處,並予以即時強制拆除。另為方便民眾申請,相關申請作業已於本市建管處網站提供線上申請服務,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
- 附件-臨時性建築物範例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