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3年2月7日核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依第11條規定:「本市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八百瓩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優先於本市適當場所,依市政府規定期程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為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加速本市邁向零碳城市目標,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並引導用電大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臺北市政府提報本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將規劃本市用電契契容量3000 kW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完成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2項要求擬訂應遵循事項草案,特別辦理二場說明會邀請用電設址臺北市3000 kW以上之用電戶及關心環境永淨的社會團體法人參加。
產業局表示為確保該草案未來可落實與執行性,訂於113年4月30日及5月2日分別邀請4000kW以上用戶、3000kW以上用戶出席說明會,向各界說明第11條規劃,敬邀各界先進參與討論(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nUcsJsa8xLH41Kp37)。
說明會資訊如下:
第一場(邀請契約容量4000kW以上電力用戶)
日期時間:113年4月30日(二) 上午9時30分
活動地點: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國際會議廳201會議室
第二場(邀請契約容量3,000kW-4000kW電力用戶)
日期時間:113年5月02日(四) 上午9時30分
活動地點:集思交通部會議中心國際會議廳201會議室
新聞聯絡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呂榮琦 科長 0926-240-072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605
戴裕聰 股長 0919-279-553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610
- 公告臺北市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電力用戶應遵循事項(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