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過年即將到來,臺北市勞動局高寶華局長預祝勞資朋友新春恭喜、來年大吉!高局長提到,年關期間許多勞資朋友十分關心農曆過年連假該怎麼休?如勞工於春節工作,工資又該怎麼給付的問題?
高局長表示,今(113)年2月9日至2月12日為農曆除夕至初三,為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使勞工休假,工資照付。該日若遇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補1天休假給勞工作為國定假日,建議事先與勞工約定休假期日,並以書面註記補假日期為宜,避免爭議,而補假當日或調整休假日則為勞工之國定假日。
勞動局進一步闡釋,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想讓勞工跟政府行事曆一致,可形成連放7天假(或以上),需先按照下列步驟:
步驟一:經企業工會同意比照113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而僱用勞工人數3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仍需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步驟二:勞資雙方同意循「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將113年2月8日工作日與2月17日休息日調整互換;2月10日(農曆初一)遇休息日、2月11日(農曆初二)遇例假,分別依序於2月13日、2月14日補假休息。此就能使勞工連續休假7日;如有請特別休假需求的勞工則可自行排定休假,延長連續休假日數。
步驟三:雇主將變更後休假日期註記假別公告周知,並使勞工簽署相關休假書表,確明相關假期,避免爭議。
而調整後的2月17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老闆正常給薪即可,至於調整後的2月8日已成休息日,老闆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2月10、11日為初一、初二之補假,使勞工出勤,工資應依國定假日出勤規定,8小時內加發1日工資。
勞動局另強調,由於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調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如:PT人員、工讀生)每小時工資最少為183元,如於國定假日排班出勤,老闆應給付部分工時人員時薪不得低於366元。
高寶華局長最後提醒,今年春節休假方式及使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方式較為複雜,建議勞資雙方應妥善溝通,使勞工清楚知悉並有所依循,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如老闆未排定勞工國定假日或未依法加給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責。勞資朋友若是遇到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