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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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3年3月20日】
【主題:教育局依法辦理幼兒專業輔導方案採購,明定個案管控機制、進行績效評核】
一、訂有「方案實施計畫」及「績效評核計畫」完善輔導方案管理及監督
為協助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有需求個案增進幼兒身心正常成長與發展,本局與民間單位合作擴展維護幼兒權益之服務量能,訂有「需要協助幼兒專業輔導方案實施計畫」(下稱輔導方案),要求受託單位,將每一個案自園方通知開案、接案回復、初訪研商、確認方針、服務執行重點紀事、結案會議、結案紀錄提交等項之時間及執行重點進行紀錄;並辦理「跨區聯繫會議」就方案行政運作及推動情形進行討論,指定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及資深教保服務人員出席「方案督導會議」,從各專業領域,針對個案管理及執行情形即時提供專業建議;另亦針對方案訂有「績效評核計畫」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輔諮中心及幼兒園園長等組成評核小組,辦理實地考評,以完善方案之輔導、監督及考評機制。
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輔導方案採購事宜,依法保密廠商投標文件
教育局辦理輔導方案係依採購法第22條規定辦理招標程序,依法評選出得標廠商,並將本市12個行政區劃分為南北2區,北區係由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南區係由兒福聯盟承攬。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提供臺北市議會及議員資料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略以,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原則不予提供。考量服務建議書為廠商的投標文件,涉及廠商機密,爰依相關規定不予提供。
三、依兒少權法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辦理調查及資料提供
本市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兒童之性平案件時,均係依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下稱調查處理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進行保密,係基於調查、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保護在園學生個人隱私,尚難於調查結果作成前,揭露機構名稱或相關人員姓名等資訊。另依兒少權法第107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5條規定,若調查屬實,本市即將依法處以行為人及負責人罰鍰、公布其姓名及機構名稱於市府或網站,供民眾查詢。
調查期間資訊雖依法保密,惟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為維護兒童權益及保護兒童安全,若機構人員涉有性平案件情形,於調查期間,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避免其有接觸兒童之機會。
當事人如欲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得依調查處理辦法向本局申請,另案件如已踐行司法程序者,得提憑法院通知補正之文書申請一部或全部相關資料,或逕由法院向本局函詢調閱有關資料。
教育局聲明無論採購案件或調查案件均依法辦理,輔導方案亦以嚴謹態度辦理採購、方案督導及績效評核,絕無議員所提包庇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