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業務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簡境霈科長 (02)2720-8889轉1417
陳淑瑜股長 (02)2720-8889轉1416
新聞聯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 余品瑩督學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3年7月19日】
【主題:有關民意代表及基金會質疑本市幼兒園狼師處理程序一案,教育局澄清依法調查、裁處、提供資訊並積極回復陳情案件】
【臺北報導】針對民意代表及基金會質疑本市幼兒園狼師處理程序一案,教育局回應說明如下:
一、積極調查、有證據即開罰
針對有議員質疑消極調查及不作為部分,教育局澄清說明,對於兒少案件十分重視,並皆依法積極進行調查。
依「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處理流程,幼兒園如發現性侵害事件,第一時間幼兒園應辦理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並移送司法調查。教育局111年7月接獲幼兒園校安通報後,雖未接獲家長陳情或驗傷單資料,仍立即調閱監視器並啟動行政調查,主動調閱「『111』年6-7月」之監視器畫面,即為行政調查最快、最直接了解事件之手段,經審視後,查無任具證據力之影像畫面。
教育局表示,蔣市長已指示,除先前於112年11月16日針對112年7月案件召開檢討會議外,教育局仍應全面盤點111年案件時序、流程、法令及困境,進行檢討,未來應完善整調查程序,教育局將盡速完成行政檢討。
二、 依法行政、從重裁罰
修正後「教保人員條例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調查處理辦法)業於112年3月已正式施行,教育局依調查辦法成立認定委員會。
112年7月案件發生時,教育局確認行為人已羈押不在園內、請幼兒園函報離職並依法調閱監視器,後續籌組調查小組完成嚴謹調查程序,除與警政單位聯繫要求以公務接見方式訪談行為人外,並逐一訪談願接受調查之幼生及家長;調查報告於9月7日完成後,教育局立即於9月8日召開認定委員會,委員會一致共識(並無投票),裁處行為人終身不得任教、負責人最重罰鍰並廢止設立許可,經後續調查亦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並刊登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管制,終身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另其他教保服務人員查有疏失者亦裁處罰鍰,並於112年10月1日起廢止設立許可並停止營業。
針對本案教育局嚴謹調查、依法重懲、絕不寬貸,並針對全案調查過程,於112年11月16日召開重大性侵案件檢討會議討論後續精進作為。
三、 依法嚴懲、不容共犯結構
另基金會提出質疑本案幼兒園員工知情隱匿一案,教育局相當重視,另案籌組調查小組了解該園教保相關人員知悉情形,並於裁處前就相關人員通報義務函詢國教署,後經調查小組個案釐清有無違法情事,經調查後園內人員均透過相關管道向負責人報告,尚符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規定,惟針對負責人隱匿相關案件未通報或延遲通報裁罰總計30萬元罰鍰。
四、 依法公開、確保家長權益
教育局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均於認定委員會作成終局決議後,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將決議結果通知案件之行為人及家長,採個案調查並回復當事人之機制。另如「當事人家長」有調閱調查報告之需求,本局會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提供家長調閱,惟調查報告涉及個人隱私之虞者,應予保密。
另112年7月通報案件許多家長反映想要看監視器畫面,經警察局婦幼隊請示檢察官,監視器畫面涉及其他幼童隱私,為保護個別幼童隱私,因此協調由婦幼隊提供,經婦幼隊查閱影片有疑似受害幼童,立即主動通知家長指認。
有關議員質疑未提供調查報告予議員一案,考量調查報告涉及個案家長、幼生訪談內容,依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五、 重視陳情,系統列管積極查處
市府相當重視人民意見,並設有1999單一陳情系統錄案列管,民眾如有檢舉、陳情或對市政表達建議之部分,皆透過系統列管,並積極回復查處情形。